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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新塘街道澇湖村,徐某某等人因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等罪,被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由于耕地保護不力問題,新塘街道9名黨員干部被問責。
經查,徐某某曾以租用的名義在澇湖村幼兒園、文化中心東面的耕地傾倒渣土、碎石塊。發現問題的時任村黨委書記高某某以村委會的名義發了一張告知單后,就不吭氣了。后來接任的陳某東也坦言對徐某某半夜偷倒建筑垃圾的事裝作不知道。
村干部的消極監管,助長了徐某某的氣焰,徐某某通過非法手段占用多塊土地,靠傾倒淤泥、渣土、建筑垃圾以及平整出租等形式牟利,其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約束、制止,導致約有百余畝耕地遭到了破壞。
2021年11月,高某某、陳某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陳某東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新塘街道6名相關負責人受到批評教育至誡勉的組織處理。區紀委監委后續下發紀檢監察建議書,督促完善村級監管,并實時跟進渣土清理和復耕進度。

為何耕地被非法占用的現象會長期存在?那么,非法占用耕地、破壞耕地將會面臨哪些嚴重后果呢?
由于土地產生了巨額的增值收益,很多人鋌而走險占用耕地牟利,在原本的建設用地基礎上蠶食周邊土地達到擴建目的,抱著僥幸心理,在利益驅使下對耕地進行占用和損毀。
還有就是農村土地普法意識不足,認為是自己家土地,“想當然”的把這塊地歸屬于自己,用來建房建廠。殊不知《土地管理法》中明確提出:耕地的持有權是農民集體的,并不是個人的,農民享有的是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

地方政府由于對違法用地的執法監督成本高、周期長,耗時耗力等原因,執法監督嚴格程度不高,也變相放縱了違法占用耕地行為。
上述案例中,也是由于村委會缺乏耕地保護意識和智能部門監督失位,對徐某某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才導致徐某某屢次在整改中蒙混過關,小問題終成大禍患。
中央多次發文強調堅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對于耕地被非法占用行為“零容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嚴肅處理,該拆除的要拆除,該沒收的要沒收,該復耕的要限期恢復耕種條件,該追究責任的要追究責任,堅決守住耕地保護紅線。
這點在《關于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往期鏈接:保護耕地關乎糧食安全 這8種“擦邊”行為嚴禁踩線...)中也明確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曾明確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也規定了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除了要對被破壞的耕地進行恢復,還要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破壞耕地違法情節是否嚴重將由占用耕地面積和損毀程度鑒定結果而決定。安徽省地方標準《耕地損毀程度鑒定技術規范》就明確了耕地損毀程度鑒定的基本要求、鑒定對象與指標、鑒定程序和方法、技術報告編制和成果論證等內容,該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內耕地損毀程度的結果鑒定。該標準的實施有利于自然資源執法部門查處違法破壞耕地案件,打擊違法破壞耕地行為,為司法制裁提供直接依據。

因此,對耕地占用和損毀抱有僥幸心理的人要三思了,國家緊抓耕地保護的大方向下,對于此類違法行為處罰的雷霆手段進一步說明了我國對于耕地保護的決心,對于不遵法不守法破壞耕地的個人和單位,將不姑息,勢必要受到嚴厲懲罰!
保護耕地,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