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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土地衛片執法圖斑合法性判定規則》。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聯合印發《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兩部一局”通知)。
這些文件,對耕地保護提出了非常嚴格的要求,原來處于政策模糊地帶的八類用地行為,已明確規定為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處理:
一、雖然經過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但沒有完成供地即占地動工建設的行為
以前,該類行為一般不視為違法占用土地,只要經過農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供地手續采取“后補”的方式處理。
但根據現在土地執法政策,未供即用要作為違法認定和處理。
二、占用 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
養殖設施用地,主要包括畜禽養殖圈舍、禽苗孵化、養殖車間、飼料存放以及糞污處置、檢驗檢疫檢測、疫病防控、冷凍保鮮、洗消轉運等設施用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按照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 基本農田,涉及少量 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須補劃。
此次“兩部一局”通知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嚴禁新增占用 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
需要注意的是,“兩部一局”通知提到的是“嚴禁新增”,因此,對此前的設施農用地,還是應按此前的政策管理。

種植設施中的大部分用地不需要破壞耕作層,如溫室大棚。需要破壞耕作層地種植業設施,主要是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具存放場所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規定,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基本農田但須補劃。
此次“兩部一局”通知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嚴禁新增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新規實施后,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的,認定為違法用地。當然,對此前的設施農用地,還是應按此前的政策管理。

四、占用基本農田建設農村道路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規定,農村道路是指在農村范圍內,用于村間、田間交通運輸,并在國家公路網絡體系之外,以服務于農村農業生產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機耕道)。農村道路用地屬于農用地,不屬于建設用地。
此前,農村道路允許占用基本農田。現在對占用基本農田建設農村道路的,要求按違法用地處理。
五、未經批準或不符合相關標準占用一般耕地建設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設施
按照原來的規定,養殖設施用地占用耕地是允許的,其用地采取與土地持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協商、鄉鎮政府備案方式管理。
此次“兩部一局”通知規定,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六、未經批準或不符合相關標準占用一般耕地建設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種植業設施原來是可以占用耕地,只需進行備案就行。
此次“兩部一局”通知規定,嚴格控制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七、符合相關標準但未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建設農村道路
“兩部一局”通知規定,嚴格控制新增農村道路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

八、占用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占用久基本農田發展種植業、挖塘養魚是法律歷來禁止的。按照新的規定,占用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也在禁止之列。
需要說明的是,新的規定中,對畜禽養殖、水產養殖設施、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農村道路占用一般耕地的,都提到“應經批準”,那么,應當如何批準?
“兩部一局”通知中有原則性的提法:占用耕地實施國土綠化(含綠化帶),將耕地轉為農業設施建設用地,將流轉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的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的,經承包農戶書面同意,由發包方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其他土地由實施單位或經營者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后實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